金圳所就《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召开意见征集讨论会3
深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其中法治城市示范就是五大示范之一。关于个人破产问题,全国已经热议很多年,但在立法方面,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已于2020年4月28日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审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是全国首个个人破产条例(草稿)。
为响应深圳人大法工委的立法征求意见,作出律所作为专业机构在推动法治进程中的作用,2020年6月9日,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召开《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讨论会。

本次讨论会共三个议程。
首先由会议召集人黄嘉惠律师介绍《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立法背景和社会影响力,并对条例的各个章节逐一介绍。

之后由全体参会人员对《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逐条讨论、分析,由不同业务部门根据各自专长领域对条例各抒己见。主要集中讨论的意见分为三个板块。第一个讨论的版块是条例的适用范围问题。作为所内资深党员的王平律师指出,深圳作为先行区,更要有包容企业家、创业者失败,鼓励重生的风范,而在今年两会中,有代表也提出要保护有资源、有能力的企业家。就是这个意思。所以在个人破产条例中,对因生产经营陷入危机的个人应当是毫无疑问要列入其中的。富有丰富银行业务经验的刘洋律师就个人消费产生的个人破产提出个人意见,认为这要做不同的区分,仅仅是信用卡欠款,本身银行都难以审核借贷人的资金用途,现在债务50万的申请门槛是存在问题的,建议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应当设定不同的准入门槛,生产经营的准入门槛可以适当降低,而生活消费的准入门槛则应当适当提高,才能更准确的保障个人破产条例真正要保护的群体。破产业务部门黄嘉惠律师提出因履行保证责任陷入债务危机的个人也应当列为适用群体之一,很多股东为了公司经营,在公司贷款的时候个人也作了保证,在企业经营失败的同时,个人肯定也无法置身事外,根据深圳市人大常委立法的初衷,对这部分为企业付出的企业家也应当列入保护的范围,这点从现在的草案来看,是不明确的。

第二个讨论的版块为破产费用的支付问题。为了大力推广个人破产条例,仅依靠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要求申请人预缴费用及最终债务人财产用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根据社会普遍认识,在费用不明确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个人破产条例难以落地实施,或实施不顺畅。金圳所党支部书记尧振光律师提出草案中的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项基金对个人破产事务进行财政兜底,这才能落实个人破产程序的各个环节,否则可能出现债务人无力支付预缴费用,债权人担心收不回预缴费用而不敢申请,管理人担心无法收到报酬不敢开展工作。建筑工程部门的张坤朋律师提议,应当参照深圳中院破产庭的管理人援助资金制度,建立可循环可累积的基金制度,在财产较多的案件中提取一部分,将对不诚实债务人的罚款作为基金的一部分等措施,同时对基金进行低风险的投资等维持基金的可持续支付能力。

第三个讨论的版块是关于条例与实践的衔接问题。破产业务部门的付敏律师提出,债务人如果有配偶的,是否存在分家析产问题,在条例中如何处置夫妻财产,如何保证配偶方的权益。破产业务部门的黄力平律师提出,至今的鹰眼财产查控,仍然是局限在省内或者市内,对于债务人在省外或者境外的资产如何查控。破产业务部门黄嘉惠律师就个人破产条例中的重整程序中并未有投资人的规定提出建议,投资人是重整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但靠债务人的个人往往难以完成,债务人可通过自己的技术、资源等方式吸引投资人,但投资人如果没有条例的保护又如何能安心进行投资。张坤朋律师提出除个人破产条例中提出的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在深圳居住年限、缴纳社保年限外,是否对因生活消费申请破产的债务人的申请次数予以限制,避免造成司法资源、行政资源的浪费。刑事业务部门的王平律师就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不能免除的债务中关于“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一项提出已由上位法作出的罚则条款,在下位法中无需单列。银行业务部门的刘洋律师提出由于是经济特区立法,故条例的约束力不及于其他地方法院,对于已在异地执行的法院,如何协调进个人破产程序中提出建议。

本次会议中,金圳所就《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方方面面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充分肯定了个人破产条例的必要性,深圳也应当不负众望作为先行先试领域开展个人破产程序并完善配套措施。
最后,大家就会上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并于会后将书面意见邮寄至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