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中国行政公诉制度的实施困境与应对措施2

2021年3月22日

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分析

滥觞于罗马法的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有权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社会公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法律所规定的相关主体,在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导致社会公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对该机关的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进行纠正和制裁的诉讼活动。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始于2017年6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这填补了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空白,但却未能从根源上解决该制度在两年试点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如案件线索的来源、举证责任的分配、适用和解以及调解的具体程序等等。此后,两高共同通过《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尽管确定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起诉条件、管辖法院、组织形式、判决类型等,然对于上述问题亦未能做出明确细致的规定。鉴于此,有必要针对试点阶段及其立法修改后的行政公益诉讼实施情况加以梳理总结,以利于该制度的有序建构与良性运行,成为保护社会公益的重要法律武器。